我国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管控的现状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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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VOCs在线消息:摘要:挥发性有机物(VOCs)已成为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的核心污染物之一,但目前VOCs污染控制仍处于探索阶段。
其控制措施的有效性需要总结和研究。为进一步促进VOCs控制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对VOCs的定义、表征方法、排放标准、全过程控制技术及相应的体系现状进行了梳理,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结果表明:国家和地方对VOCs的定义不统一,导致控制范围不明确。因此,建议根据VOCs的物理性质(沸点和蒸汽压)确定控制范围,并与恶臭物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分类相协调。
研究制定豁免清单和优先控制清单。通过比较VOCs表征和监测方法的差异,发现NMHC的检测方法在稳定性和可靠性方面还存在不足。
建议建立总烃(THC)和NMHC相结合的监测方法。基于全过程控制技术体系的理念,分析发现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和末端控制措施的实施存在投入产出不平衡、难以稳定达标等问题。
建议在治理措施全生命周期综合效益评价的基础上,建立最佳治理技术筛选方法。针对VOCs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未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税制度有效衔接的问题,
建议统一总量核算方法,增设专项VOCs排放税。鉴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差异,建议制定区域一体化排放标准,避免部分行业在限定区域内的简单转移。
从2012年开始,雾霾污染成为我国大气环境治理的重点,大部分政策都是围绕降低PM2.5浓度制定的,按照2018年《。。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PM 2.5达标率提高到35.8%。
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9.3%,接近国家控制目标(80%)。空气质量虽有明显改善,但仍处于严重程度。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PM2.5浓度大幅下降的同时,
O3的浓度在增加。多项研究发现,我国大部分地区(如华南、华北)NO2、SO2、PM2.5等污染物浓度下降,但O3、VOCs浓度上升[1-3]。
因此,PM2.5和O3的协同控制一直是特大城市大气污染治理的主旋律[1]。实际上,O3的形成机理及其与前体污染物和PM2.5的关系,国内外已有广泛研究[4-9]。VOCs对O3的贡献非常重要。
但VOCs种类多,来源广,控制难度大,国内对VOCs的研究相对缺乏[10-12]。然而,VOCs不仅是大气PM2.5中有机组分的重要前体污染物,也是O3的重要前体污染物。
因为O3是大气氧化能力的重要指标,其浓度的增加意味着大气氧化能力的提高。
还可能加剧二次粒子的形成[5-7]。因此,VOCs的控制成为国家和地方“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专项行动之一。
我国学者开展了VOCs控制的相关研究[9-12],国家和地方。。针对固定源VOCs排放制定了许多控制政策、法规和标准[12-15],在各大城市空气质量改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
由于VOCs的研究基础和管理基础薄弱,许多针对固定源排放VOCs的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如国家和地方标准中VOCs的表示方法不一致,VOCs处理设施事故不断。有鉴于此,
本文梳理了我国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控制政策的发展和现状,分析了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挑战,找出了主要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定义和控制范围
VOCs的定义不统一,导致VOCs的控制范围不明确。由于VOCs的定义与控制范围密切相关,VOCs的定义一直困扰着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制定[16-17]。
1.1国外定义和控制范围
指“20时蒸汽压不低于0.01 kPa或在特定使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任何有机物和杂酚油成分”;欧盟环境空气质量指令(指令2008/50/EC)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计划(指令2016/2284)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角度定义了VOCs。
或可根据条款中规定的程序测定的有机化合物”(40 CFR 60.2);涂料和相关涂层控制标准中采用的定义是“任何能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ASTM D3960—1998)。以上三个定义也不一致。
日本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在《VOCs控制推荐政策》中给出了定义,即“排放到大气中或扩散后以气体形式存在的有机化合物,
政令规定的不会导致颗粒物和氧化剂生成的物质(甲烷、HCFC-22、HCFC-124、HCFC-146等不会生成悬浮颗粒物及氧化剂的8种物质除外)”.
1989年世界卫生组织将室内VOCs定义为“室温下可以挥发到气相的一组物质,
指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100 )~(240~260 )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而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O 4618/1—1998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给出了“在常温常压下,
任何能自然挥发的有机液体或者固体”的定义.前者是基于健康效应,后者则是基于挥发性.鉴于世界卫生组织将沸点低于50~100 的有机物划归为非常容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因此在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933—2015 《色漆和清漆涂覆材料的术语和定义》 中将260 作为一个临界控制值,这样就把氯甲烷、甲醛、氯乙烯等沸点低于50 的工业界常用有机化合物纳入到了管控范围.
综上,欧盟针对VOCs的定义非常明确,基于沸点确定产品的VOCs,基于蒸气压确定工业源排放VOCs的管控范围;美国和日本则基于光化学反应与豁免清单确定其管控范围,
同时强调需要具备监测方法.因此针对污染源必须要有明确的管控范围.
1.2 国内定义与管控范围
国内关于VOCs的定义主要来自排放标准.最早的定义出现在上海市的标准,即DB 31/373—200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该标准以蒸气压和沸点同时定义VOCs,
指“25 时饱和蒸气压在0.1 mmHg及以上或者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260 以下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
但不包括甲烷”.国家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第一次出现VOCs的定义,是基于沸点和挥发性的定义,即指“常压下沸点低于250 ,
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 2015年,我国发布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工业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给出了VOCs的不同定义,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该定义与美国新固定源排放标准的定义一致,但可惜没有与豁免清单等相关联,所以实际上无法直接明确VOCs的管控范围.
2012年以后,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四川省等地早期发布的VOCs相关的地方排放标准,主要是参照欧盟的定义,
即“20 (293.15 K)蒸气压不小于0.01 kPa或者在特定使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自2015年以来,
北京市、江苏省、山东省、福建省、陕西省、重庆市、广东省等地出台的标准均与国家2015年的行业排放标准保持一致.上海市的相关排放标准则在上述定义基础上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即“用于核算的VOCs,
指20 时蒸气压不小于10 Pa或者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 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通过定义明确了上海市管控的VOCs的总体范围.
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GB 37822—2019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3—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和GB 37824—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给出了最新的VOCs定义,
1.3 明确VOCs定义和管控范围的建议
建议考虑如下VOCs豁免名录和优先控制名录.基于光化学反应活性的豁免物质包括甲烷、乙烷、二氯甲烷、甲基氯仿、CFC-113、CFC-11、CFC-12、HCFC-22、HFC-23、CFC-114、CFC-115、HCFC-123、HFC-134、HCFC-141b、HCFC-142b、HCFC-124、HFC-125、HFC-134、HFC-143a、HFC-152a、4-氯三氟甲苯、环状或者支链的或者线性十二甲基五硅氧烷、丙酮、全氯乙烯、HCFC-225ca、HCFC-225cb、HFC 43-10mee、HFC-32、HFC-161、HFC-236fa、HFC-245ca、HFC-245ea、HFC-245eb、HFC-245fa、HFC-236ea、HFC-365mfc、HCFC-31、HCFC-151a、HCFC-123a、C4F9OCH3(HFE-7100)、(CF3)2CFCF2OCH、C4F9OC2H5(HFE-7200)、(CF3)2CFCF2OC2H、乙酸甲酯、n-C3F7OCH3(HFE-7000)、HFE-7500、HFC 227ea、甲酸甲酯、HFE-7300、碳酸丙烯酯、碳酸二甲酯、反式-1, 3, 3, 3-四氟丙烯、HFE-134、HFE-236cal、HFE-338、H-Galden 1040x或H-Galden ZT 130(或150或180)、反式1-氯-3, 3, 3-三氟丙烯、2, 3, 3, 3-四氟丙烯、2-氨基-2-甲基-1-丙醇、乙酸叔丁基酯、1, 1, 2, 2-四氟乙基-2, 2, 2-三氟乙基醚、其他氟氯烃.优先控制的物质包括苯系物(甲苯、二甲苯异构体、三甲苯异构体、乙基甲苯异构体、苯乙烯、乙苯), 烯烃(乙烯、丙烯、1, 3-丁二烯、丁烯异构体、戊烯异构体、异戊二烯),
2 VOCs表征和监测方法
2.1 国外表征和监测方法
国外主要以TOC来表征VOCs,通过分析方法的不同而赋予TOC不同的内涵.美国的分析方法最为完整,有“方法18”“方法25”“方法25A”“方法25B”等.其中,
“方法18”是通过气相色谱将混合气体中主要有机物分离后,采用氢火焰离子化(FID)、光离子化检测器(PID)、电子捕获(ECD)、电导检测器(ELCD)或者其他检测器逐一定量并加和后的总有机化合物,
在正式分析前需要预调查和预采样分析,当出现不确定的色谱峰时,推荐采用GC-MS法加以鉴别,
主要应用于工业污染源排放VOCs的种类鉴定和浓度测定. “方法25”测定的是非甲烷气态有机化合物(TGNMO),可以半连续自动检测,
通过色谱分离柱(碳分子筛填充柱)使CO、CO2和CH4从非甲烷有机物(NMO)中分离出来,然后将NMO氧化为CO2,再还原为CH4,
由FID检测器定量测得TOC浓度.由于“方法25”将所有的NMO都氧化为CO2,因此几乎测定了所有的有机物,这与国内NMHC的测定方法明显不同.美国的“方法25A”主要用于在线监测,
是采用废气直接进入FID检测器的方法,而且不再扣除甲烷,与。。。。地区总碳氢化合物(THC)的分析方法相似;同时,“方法25B”也可用于在线监测,采用的检测器是非分散红外检测器(NDIR),
而不是FID.
日本颁布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给出了VOCs的分析测试方法.由于通常使用的VOCs是各种成分的混合物,因此日本不单独测定某种具体物质的浓度,而是使用TVOC值,即换算成每立方米废气中的碳含量,
采用FID或者非分散红外法测定. TVOC浓度的计算方法与美国的“方法25A”和“方法25B”比较一致,
但具体浓度计算方法却有很大的不同.欧盟通过《“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整合了EN 12619—1999和EN 13526—2002两个方法标准,以TVOC表示,
但此处的TVOC为总挥发性有机碳(total volatile organic carbon),
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GB 37822—2019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等提出的TVOC以质量浓度直接加和方法的内涵明显不同;该方法使用FID直接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以碳计),
同时给出了基于氧含量、水含量折算的公式.
综上,采用综合性表征方法是国际上的共识,其中采用FID测定VOCs的方法可以用于连续在线测定,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扣除甲烷.美国的新固定源排放标准均设定有对应的检测方法,
针对涂装等溶剂使用行业的排放源(包括金属表面涂装、汽车表面涂装、磁带和商标平面涂层、大型电气表面涂装、轮胎制造、印刷、聚合物表面涂装等)的VOCs监测均推荐采用“方法25”,
即采用FID测定;而针对反应合成的排放源(如聚合物加工、有机合成等)则规定采用“方法18”进行物种检测.
2.2 国内表征和监测方法
包括丙酮、异丙醇、正己烷、乙酸乙酯、苯、六甲基二硅氧烷、3-戊酮、正庚烷、甲苯、环戊酮、乳酸乙酯、乙酸丁酯、丙二醇单甲醚乙酸酯、乙苯、对/间二甲苯、2-庚酮、苯乙烯、邻二甲苯、苯甲醚、苯甲醛、1-癸烯、2-壬酮、1-十二烯等24种物质,
但采用HJ 734—2014方法可以检测的物种明显不能适用于这些行业排放物种控制的需要.。。。。地区规定了NMHC(NIEA 718.10C)、THC(NIEA 433.71)以及挥发性有机物(NIEA 721.70B)的不同分析方法,
上海市率先制定了《揮発性有機化合物濃度測定法》 (沪环保总〔2015〕465号),明确了企业应在末端治理装置前后分别安装NMHC在线监测设备,
并明确要求采用FID作为检测器;2018年又发布了DB31/T 1090—2018 《EN 12619:2013固定源排放-总气态有机态质量浓度测定连续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方法》 ,
对环境空气的NMHC监测进行了规范. 2016年北京市发布了DB11/T 1367—2016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
确定使用FID测定NMHC;2017年发布了DB11/T 1484—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
增加了特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广东省于2016年发布了DB44/T 1947—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规定可以采用PID测定NMHC. 2018年,
生态环境部发布了HJ 1013—201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定了采用FID测定NMHC是法定的在线监测方法.
尽管NMHC的分析方法发布比较早且比较成熟,但实际上应用结果并不理想.国内外很多研究发现,
NMHC在检测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上都存在局限性[21-25].如韩颖等[21-22]对南京市某典型企业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进行了研究,
发现在线监测系统线性误差与量程漂移可以满足当前阶段管理要求,便携式分析仪结果相对误差(3.72%)较小,手工监测结果相对误差(48.3%)较大;马月云[23]也发现,在检测焚烧废气排放的NMHC时,
焚烧废气较大的湿度会导致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存在差异,且在线监测效果优于手工监测.杭州市DB 3301/T 0277—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首次采用了THC作为控制项目之一.总体上看,
国内外对VOCs综合表征方法的发展趋势也是逐步考虑以THC为主的连续监测方法,以降低成本、提高稳定性.
2.3 优化VOCs表征和监测的建议
虽然NMHC、THC或TOC(总有机物)各自都有缺陷,但采用综合性表征指标来表征VOCs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大部分情况下很多有机物浓度很低,逐一测定的成本比较高,
而且由于很多有机物需要采用不同的检测器或者经过不同的预处理方法后才能测得.因此,建议采用THC代替NMHC作为优先控制项目,主要有如下原因:由于一般废气中很少含有甲烷,通过空气带入的甲烷浓度也很低,
理论上NMHC与THC的差别并不大,但实际情况是二者有时相差比较大,可能的原因是,采用色谱柱法或者催化法分离非甲烷有机物过程的效率受到有机物种类的影响,有时效率会比较低,
所以建议采用THC代替NMHC.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方法25”与我国的HJ 38—2017方法在用于离线NMHC检测中的原理是不同的,
前者是将经过分离后的NMO氧化为CO2后再还原为甲烷测得总有机物;后者则是分离前后都直接用FID检测,缺少NMHC氧化为CO2及将CO2还原为甲烷的过程.相比之下,
美国“方法25”的测量范围可能覆盖了所有的气态有机物,其浓度明显高于我国HJ 38—2017分析方法的结果.因此很有必要完善并明确法定的污染源VOCs在线监测/便携式监测技术方法和法规体系.
GB 37822—2019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中提出了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指标,但由于缺乏国家分析方法标准,尚不能立即执行.建议按照“区域差异、分类管控、循序渐进”的原则,
基于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有毒有害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分类梳理不同行业的特征污染物优先控制污染物,分批制定基于行业特征污染物的TVOC分析方法,与VOCs的管控范围和及其定义形成呼应.
3 VOCs全过程控制技术体系
自2016年《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修订发布后,VOCs控制思路逐步走向了全过程控制技术体系的构建[26-27].
3.1 源头控制
源头控制中重要的内容是推行环保型原辅材料,特别是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的替代.源头控制的最大争论是“油改水”,
即水性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水性油墨替代溶剂型油墨的习惯说法.从“十二五”规划到“十三五”规划,源头替代策略在不断推进,
覆盖了集装箱、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涉及工业涂装的行业以及包装印刷行业,规划了不同行业的水性产品的替代比例,
而且全面要求不再允许新建使用非低(无)VOCs含量产品的项目.源头控制很重要,但一味追求水性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甚至实施“一刀切”式的替代战略值得商榷.
根据调研,“油改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误导作用,很多地区开始一味追求水性化,与产业技术水平产生了冲突.一方面,水性涂料涂装过程中要求施工温度更高以保证产品质量[28];另一方面,
源头替代策略忽视了全生命周期的综合环境效益评价,即忽视了水性涂料或水性油墨替代后涂装/印刷工艺需要更高能耗带来的跨介质二次污染.例如,水的蒸发潜热为2 427.9 kJ/kg(0 下),
而甲苯为363.3 kJ/kg,苯为394.3 kJ/kg,乙酸乙酯为369.2 kJ/kg,苯乙烯为421.9 kJ/kg,对二甲苯为339.1 kJ/kg,间二甲苯为342.4 kJ/kg,
邻二甲苯为347 kJ/kg.仅从蒸发潜热看,水性涂料替代溶剂涂料后的能耗约可能增加4~6倍[29];同时,高固体组分溶剂型涂料的使用在很多企业中进行了试验,
当高固体组分溶剂涂料的VOCs含量在30%以下时,考虑能耗后的综合环境效益可能比水性涂料的综合环境效益更优.此外,水性涂料使用带来的废水污染问题也必须考虑.例如,
某企业水性涂料的废水中COD浓度为12 000 mg/L,BOD5浓度为3 000 mg/L,NH3-N浓度为30 mg/L,去除COD和脱色的难度都比较大,
需要复杂的废水处理工艺[30].而且对目前市场上水性涂料的调研发现,部分水性工业涂料的VOCs含量还可能维持在15%~20%之间,部分水性油墨的VOCs含量甚至可以超过30%,
与高固体组分的涂料或者低VOCs含量的溶剂型油墨相差不大.此外,市场上甚至还曾经出现过水溶性涂料和水溶性油墨,即使用溶于水的醇类、酮类物质代替苯系物等,实际上VOCs含量并没有降低,
有的甚至更高.因此,源头控制应该着眼于溶剂替代,即推广使用低挥发性、低毒性、低反应活性、高嗅阈值的物质,
不能单纯追求单一地使用水性产品代替溶剂型产品;“油改水”替代技术需要考虑对使用环节进行全生命周期综合环境效益分析后判定其有效性.比较可喜的是,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环大气[2017]121号)中除提出水性化涂料或者油墨之外,还同时提出高固体组分、粉末涂料等环保型涂料的使用.
3.2 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的基本原则是密闭化,从根本上解决无组织排放问题;但标准也允许实在无法密闭的,可以采用局部收集的方式进行收集,
这种局部收集的主流方式是安装外部式吸风罩. GB 37822—2019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 梳理明确了5类典型源(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控制),
并提出了实施分类管控、强调全过程控制、采取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最低去除效率等要求.该标准也针对局部收集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基本要求,即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作为监控位置,
提出了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的基本要求.
如江苏省2015年发布的《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财税[2015]71号)中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给出了“真空装载且保持真空度小于-0.37 kPa、罐车与油气收集系统法兰/硬管螺栓连接两种情况认定捕集效率为100%”的方法;定性判断方法,
表1浙江省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放的VOCs捕集效率认定结果
3.3 VOCs末端治理措施3.3.1 VOCs末端治理技术现状
VOCs末端治理技术基本上分两大类,一类是催化氧化、热氧化、光氧化、生物降解技术等氧化分解技术,另一类是以冷凝、膜分离、吸收、吸附技术为主的回收技术. VOCs末端治理技术的选择比较复杂,
除了需要考虑风量、浓度、物种的特征外,还需要考虑废气排放的波动性和连续性[31-35].对2012年之前上海市典型企业VOCs末端治理技术的统计发现,
90%以上的企业使用更换式活性炭吸附装置;而2017年后的统计结果表明,75%以上的企业选择了较为高效的VOCs末端治理技术,如蓄热式热氧化技术(RTO)、浓缩-RTO、浓缩-催化氧化技术(CO)等.
从全国范围看,部分地区VOCs治理起步较晚,光解(光催化)、水喷淋-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体等技术在VOCs末端治理中得到普遍采用,以替代更换式活性炭吸附装置[31].但实际效果参差不齐,
有的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有的能耗很高,有的甚至出现了出口NMHC浓度高于进口浓度的倒挂现象,有的装置虽然NMHC浓度降低,但臭气浓度却增加.具体问题可以总结为以下4个方面.
a) 没有一种技术适用于所有的污染源,不能保证所有的污染源稳定达标[31].部分监测结果发现,
除尘+柴油吸收+活性炭吸附、溶剂油吸收+低温等离子体技术的NMHC处理效率甚至可能是负值[19];即使是RTO设施,
也不一定全面稳定满足95%以上的技术设计要求[19];然而有些地区出现了一味追求RTO技术、但不考虑技术经济可行性的现象.
b) 技术选择不当产生的次生风险. RTO技术的典型次生风险是恶臭(异味)影响和潜在的二英排放,如在实际RTO设施的排放中检出了不完全氧化的中间产物——丁酮等[19,31],
理论上还存在产生有机酸的可能,这与热氧化过程的温度不够或者停留时间不够有关[36-38]. Lewandowski研究了热氧化技术对不同有机物破坏率95%以上的最低温度要求,
大部分需要在800 以上[38],然而实际过程中很多企业为了防止爆炸,温度设定在800 以下,
由此会导致次生污染现象.这些丁酮和有机酸可能产生更明显的异味.光催化氧化装置(含光解装置)和等离子体技术的次生风险之一是残余O3的问题,一方面O3可能导致异味,
另一方面残余O3可能会抵消VOCs减排对降低O3的贡献.
c) 技术经济效能评价缺乏.羌宁等对VOCs控制方案的运行费用效能进行了调研和比较,发现不能仅基于处理效率和排放浓度进行技术筛选和推荐,
还需要基于排放浓度、排放风量及排放方式(连续排放还是间歇排放)等不同排放情景下核算综合成本[36],但并没有形成详细的评价方法.
d) 技术的火灾爆炸风险. RTO、催化技术、活性炭装置的热脱附过程、UV光解、等离子体技术等都都存在火灾爆炸的风险,RTO装置必须保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而部分企业厂区布局紧张难以满足要求. VOCs末端治理技术的选择面临着与安全要求的矛盾.
综上,需要基于行业和VOCs物种开展有效性评价[30-31],还需要考虑处理效果、技术经济评估和综合效益评价等因素[36-37],建立全面的综合评价方法以指导企业或。。筛选合理的VOCs末端治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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