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被告人张某未经游戏公司授权,开发网络游戏外挂程序并对外销售。现查明,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受人民币68368元。侦查人员从扣押的张某电脑主机中提取出相关外挂程序。经过鉴定,
提取的插件程序绕过游戏的安全保护机制,获取游戏程序中传输和处理的数据,模拟人工操作,完全控制游戏的任务,从而实现控制游戏程序自动做任务的功能。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意见: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程序、工具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
违法所得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法院判决他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以5万元罚款;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368元;扣押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案例二:被告人何某利用个人身份信息在某平台注册销售网站。
利用全网对接方式,将其他销售网站的游戏外挂卡销售给其注册网站,共销售150人,非法获利192.3元。经司法鉴定,认为该游戏外挂具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属于破坏性程序。
法院意见:被告销售游戏外挂,提供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程序、工具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何某到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他认罪并积极归还赃物可以获得宽大处理。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违法所得192.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被告人陈某向他人免费提供DJI无人机限高、禁飞区域限制的最新服务方案,并将下载的软件和最新教程远程链接到买方电脑上运行,免费提供最新服务,共计21人次,非法获利6850元。。。发生后,
陈某的家人退还了6850元的非法收入,并预先支付了3000元的罚款。法院意见:被告人陈某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6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没收犯罪工具、电脑和手机。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追诉标准是达到“情节严重”。在上述情况下,
提供程序和工具二十次以上;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达到追诉标准。根据刑法规定,达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标题:注意:私自开发、销售游戏外挂程序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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