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青少年受到一些“不明身份”的人的非法侵害,甚至许多青少年长期受到这些“不明身份”的人的非法侵害。被侵权人选择报警,是因为这些“不明身份”的人身份不明。
一些以1068、1069开头的互联网软件和短信被用来实施犯罪。当地很多部门没有技术和能力侦破此类案件,只能不予立案。最重要的是因为这些收藏者“身份不明”,
即使被侵权人想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这些网贷平台或催收人,也因为找不到主体而无法起诉。因为这些“身份不明”的人的存在并不被网贷平台认可,网贷平台不会为他们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事实上,
一直以来,被侵权人是真的欠钱了,还是在这些“不明身份”的人通过非法手段收钱的时候,被侵权人依法履行了还款义务?
就连这些“身份不明”的人,也在收取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债务或超过年化综合利率36%红线的无效债务。这些只有这些“身份不明”的人自己清楚,他们之所以使用“匿名”收藏,
一再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债务清单,以及其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已经说明了一切。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号文,明确了有效债务与无效债务的区分。
甚至明确了法定利率标准,内容如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且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
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贷款金额归还贷款并计算利息。《民法典》第二百条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贷款金额归还贷款并计算利息。
最重要的是,很多借款人在单个网贷平台上多次借款,多次扣除的砍头利息,除了法定利率,已经远远超过借款人自己的债务。
这些网贷平台及其外包催收人员一直在持续催收可抵债务和36%以上的无效债务。严格来说,这就是“敲诈勒索”的存在。最重要的是到目前为止,
P2P网贷市场的问题在于,借款人是依法清偿债务,还是无视法律清偿P2P网贷平台的“高利贷”。然而,大多数借款人和法律专业人士认为,作为。。公民,依法偿还债务是。。公民的义务。
但如果借款人依法清偿债务,那么还款金额肯定与P2P网贷平台要求的金额不一致,借款人仍然受到P2P网贷平台及其外包催收机构的非法侵害。然而,
如果按照P2P网贷平台要求的金额还款,借款人在遭受其长期侵害后,无法承担如此高息的“高利贷”债务。所以现在的借款人进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最可怕的是,
如果借款人选择依法偿还债务,即使不执行前期债务的利息扣除,按照24%年化综合利率偿还债务,那么由于这个利率标准与网贷平台不一致,
借款人及其亲友仍会受到“身份不明”的非法侵害。并且即使借款人用单个网贷平台多笔借款扣除的砍头利息偿还债务,即使超过借款人上一期所借债务,借款人仍未偿还上一期。
你也会被这些“不明身份”的人非法侵害。所以,以P2P网贷市场的现状来看,借款人是否欠钱仍然是最大的问题。按照法定利率计算的债务,在P2P网贷平台眼里其实不是一个标准。
他们眼中的标准是网贷平台高于法定利率标准的“高利贷”的标准。即使按照法定利率计算结果,也不是借款人欠网贷平台钱,而是计算结果是P2P网贷平台应还的金额高于借款人偿还的债务。
那又怎样?被侵犯的不就是借款人群体吗?我们以闪电贷为例。河南省新乡市徐老师闪电借款13次,每笔借款金额2000元,每笔借款金额1750元。
而在还款日当天偿还的金额仍然是2000元,也就是说徐老师所借的贷款在借款周期21天后,借款所付出的单次价值是500元,而一共借了13次,计算出来的结果是6500元,
其中刨除符合24%标准的每次合法的利率是35元,13次就是455元,而6500元减去455元就是6045元。而徐老师最后(第十四期)借款的金额是2000元,刨除本金加35元的法定利率是1785元,
6045元减去1785元,闪电借款应返还的金额是4260元,而这4260元至今已经三年多了,我们按照15.6%法定利率计算的话,现在已经是5361.44元,所以,并不是徐老师欠闪电借款的钱,
而是闪电借款欠了徐老师5361.44元至今未还。在徐老师长期遭受自称为闪电借款委托的催收机构恶意催收时,徐老师也多次联系闪电借款官方要求依法返还无效债务,但均遭到了拒绝,现在,大家再想一想,
到底谁欠了谁的钱,其实借款人仔细一核算就会一目了然。大家觉得难道不应该这样吗?法律条款规定的才是最后的结果,难道不是吗?
标题:欠“借款人”的钱不还,还向借款人催债的“失信被执行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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