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钱存在个人投资理财公司,可以获得比银行高出很多倍的高息;购买个人投资理财公司推出的投资理财产品,每年可获得30%至40%甚至更高的回报;你买你的东西,只有我买.近年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较多。一个案子往往是几百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更有甚者让投资者血本无归,血本无归。
会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吗?齐鲁晚报讯记者从济南市莱芜区检察院获悉,仅2018年、2019年,该院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9件42人,涉案金额40多亿元,受骗投资者7.4万余人。
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总计超过15亿元。
犯罪分子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手段有哪些,如何认定?负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莱芜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表示,从犯罪手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通过高息引诱他人投资。这是此类案件中最原始、最直接的犯罪手段。
“众所周知,正规金融机构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最多不到2%,而个人投资理财公司宣传一年可以拿到8-12%的利息,比正规金融机构高很多。”在他们收取投资者的存款后,
还会给投资者出具与正规金融机构存款证明高度相似的所谓“存款证明”,迷惑性极强。
如莱芜地区检察院办理的以陈某某为首的“金夫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中莱芜的“金夫投资”、“银联资本”非法吸收的1亿多元资金均采用此手段。
二是各种虚拟理财产品。这是此类案件中犯罪手段的现实升级版。
检察官表示,为了尽可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犯罪分子还推出了一系列高收益的“理财产品”。这些所谓的“理财产品”承诺高达60%或70%的收益率,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资金循环过程。
不会产生任何资本增值,只是不法分子凭空发明的一种新的敛财形式。
第三,高消费返积分的活动。这是此类案件中犯罪手段的升级版。
“之所以是网络的升级版,是因为这种犯罪手段主要是通过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所谓交易平台来实施的。”检察官举例说,莱芜地区检察院办理的“乐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闫某某在网上推出“天天51乐购”平台,公开宣传“消费满1000送1000元”的高额回报承诺,向4万余名会员非法吸收资金近5.6亿元。
最后用户损失超过1.6亿元;“趣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乐购”类似,涉案金额高达33亿元,造成损失近11.8亿元。
齐鲁晚报齐鲁一点记者鲁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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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济南莱芜检方两年办理9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共涉40余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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