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曼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动漫人物,可以说是很多人的童年记忆。今天排片少的时候(地级市,不知道多少城市,只有两家影院有两个小时),看了这部电影《钢铁飞龙之奥特曼崛起》,有笑也有泪。
至少我身边的孩子都笑得很开心。回来后马上去看了豆瓣。我不看也没关系。我一看吓了一跳:评分3.2,全民声讨蓝狐!几乎一致指责蓝狐无耻侵权!突然我感到内疚。毕竟我还是比较注重版权意识的。
再香的肉也不是我的。就算口水掉到瀑布里我也不会碰他。
《钢铁飞龙之奥特曼崛起》海报
但片刻之后,我觉得这是不对的。虽然。。的法律并不完善,但近年来版权意识已经强了很多。伟大的广电总局会放这么明目张胆侵权的片子吗?我心中顿时起了疑心,于是向杜娘求助。几个小时后,
迷雾中的奥特曼IP之争逐渐明朗。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这份合同是元谷制作与泰国Simport签订的转让orman部分海外版权的协议,但泰国Simport已经转让给了泰国UMC。如果合同是真的,
泰国UMC将拥有这些奥特曼在海外的独家权利(即所有权利,包括。。改编权)。根据百度百科的“特殊照片”词条,只提到2008年,泰国法院通过司法鉴定,认定这份合同的签字人是伪造的。
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然后,在条目下提到了国内的判决。最后提到的判决是,2010年,广州高院判决这些书的著作权归泰方。是不是很奇怪?泰国判辛波特有罪,。。判版权归他所有。
带着疑惑,我继续寻找,终于找到了一个名为“蓝弧文化_3KO”的新浪博客,应该是蓝狐的官方博客。博客详细讲述了版权纠纷的故事。他在文章中说,2008年元谷在泰国胜诉的官司是一个插曲。
从日本到泰国,一直都是判决合同有效,那一次判决的法官最后确认他受贿。最重要的是,
他提供了几份重要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rulingNo。(2011)沈敏字第259号)以及蓝狐获得泰国UMC授权的合同。
他还声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1976年合同》号终审判决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是终审的,但他没有提供这份判决书,只是说可以查阅最高法的网站。(蓝弧文化_3KO在博文中还提到了很多其他细节。
详见蓝弧文化_3KO博客:http://博客。新浪。com。cn/s/blog _ 67cb 52380102 xoud。html)
最高法院裁决(来自蓝弧文化_3KO博客)
蓝狐获得泰国授权的合同(TIGA是UMC代理)(来自蓝狐文化_3KO博客)
至此,奥特曼IP之争终于尘埃落定。虽然广电总局在某些方面受到批评,但在这个最基本的法律问题上,不应该含糊其辞。侵权是可耻的行为,但既然谈侵权,就要以法律为准绳,尊重权威的法律判决。
我们不能因为个人对奥特曼的感情而指责别人侵权,从感情出发不顾事实指责别人。这不是和侵权一样可耻吗?
标题:《钢铁飞龙之奥特曼崛起》:迷雾里的奥特曼IP之争
链接:https://www.52hkw.com/news/rj/69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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