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裁判文书。被告人张某开发了一款名为“大牛助手”的手机应用,帮助用户在“钉钉”上作弊。一审法院认为,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11月8日,记者从张某二审辩护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阳处获悉,在二审中,北京一中院认为,“大牛助手”不属于刑法中的“破坏程序”,但张某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相应地改变了判决。
张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李阳律师表示,她的团队从二审开始接手此案。在沟通过程中,李阳律师认为涉案软件不属于破坏性程序,有意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
记者在多个应用系统看到,“丹尼尔助手”已经下架。根据一审判决,用户想要修改自己的位置信息时,只需将其日常定位打卡APP添加到“大牛助手”列表中,点击模拟定位功能即可。
您可以在地图上选择需要修改的位置。
一审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张某杰故意制作并传播“破坏程序”,严重影响了钉钉系统的正常运行,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张某杰制作、销售上述软件的行为,直接妨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它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造成了相当大的法律后果”。
检方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丹尼尔助手新注册用户的免费试用期为12小时。月会员25元,年会员89元,可以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张默杰在供词中说,
德牛科技公司通过这个APP一共获利四五百万元。
企业调查显示,大牛助手是一款虚拟定位软件,可以在无根环境下运行,支持打开更多app、数据模拟、安装插件。该软件属于北京德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全资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
据张某杰供述,大牛助理公司一共22人,包括开发程序员、客服、媒体运营、产品经理等。公司法定。。人为张某1,张某杰用身份证注册了公司。公司购买深圳某科技公司虚拟应用app使用权后,
优化APP的界面,增加充值界面,然后上线运行,改名为“大牛助手”。
张某杰在供述中称,他和数据部解释是通过虚拟位置信息修改了其他app,没有改变其他app的源代码。而且他还咨询了律师和朋友,丹尼尔的助手并没有更改其他虚拟位置app的源代码。
它只是改变了发送回服务器的位置信息。
判决结果公布后,在社交软件上引起了热议。有网友认为“技术无罪”。
“就像一个人买了一把水果刀,用它去砍别人。这不能用来追究制造商和店主的责任。”李阳律师认为,大牛助手经过了正当的备案程序,APP的核心技术属于其他公司,该技术也在其他APP中得到了应用。
“至于用户将利用这项技术做什么,这不能完全归咎于技术开发商或提供商。”
对话:律师辩称无罪。
记者:二审判决有哪些变化?
李阳律师:二审认为丹尼尔的助理不属于破坏程序,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四年。
记者:收费没有变化?
李阳律师:是的,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规定,本罪下有三种情形,犯其中任何一种都可以构成本罪。一审时,检察院指控当事人属于第三类。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会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
一审不是我们代理的。二审后,我们认为一审案件的鉴定程序存在问题,包括鉴定的规范和标准。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后来法院也在判决书中论证了大牛的辅助不是破坏程序。
记者:但是当事人还是构成这个罪?
李阳律师:是的,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大牛的助理不属于破坏程序,不构成本罪第三种情况,但符合第一种情况。即“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所以,最终的结果是,当事人构成了本罪。
记者:为什么从五年半改判四年?
李扬律师:我们在辩护提出,五年是“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基准。在二审中,法院认可了它不属于破坏性程序,且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因此不能这样量刑。最终是按照第一款的情况衡量,
改成五年以下的量刑基准了。
记者:当事人怎么看这个结果?
李扬律师:我们不清楚他在二审之后会作何打算。
“开发此类APP的技术人员可能会获罪”
记者:参与研发此类APP的技术人员有可能获罪吗?
李扬律师:刑法上讲究主客观相统一。也就是说,客观上有犯罪行为,主观上必须有犯罪的故意。但在这个案件里,检方没有起诉其他公司的成员,也没有追究其他技术人员的责任,只起诉了作为CEO的张某某。
我也看到过一些案件里面,有部分技术总监之类的人员,是被追究了责任的。
记者:那么本案中为什么只有CEO被起诉?
李扬律师:我个人觉得是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是“大牛助手”不仅仅包含被指控的这个虚拟定位功能,还有很多其他功能。也就是说,这个APP的功能里,有合法的部分,有违法的部分。
所以不能说开发这个程序的人员一定是构成本罪的。
第二是,根据我们对案件的了解,该APP的开发人员和销售人员是分开的,因此,很难证明谁在主观上有侵犯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故意。
记者:张某并没有承认自己有犯罪的故意?
李扬律师:是的,当事人自始至终不认为自己有罪。他说,我只是开发了一个“中性”的包含虚拟定位功能的APP,不知道用户会利用它去做什么,我也控制不了。所以我没有主观上破坏钉钉计算机系统的故意。
他在庭审时也这么表达的。
记者:法院和检方如何证明他具有犯罪故意?
李扬律师:检察院的逻辑是,第一,当事人利用大牛助手的虚拟定位功能获利百万,第二,由于当事人是CEO,本身也懂技术,因此他从开发和后台管理等等,都比较了解。因此法院和检察院推定,
他知道自己的APP是通过干扰钉钉打卡进行获利的。
“构成民事侵权都很勉强”
记者:当事人的行为干扰了钉钉的定位功能,会构成民事侵权吗?
李扬律师:我个人认为,他的行为连构成民事侵权都很勉强。通过当事人的讲述,我们了解到,这个APP的核心技术是经过正常备案的,并且核心技术也不是他们自己开发的。他还说,这种核心技术也有被其他软件使用,
包括我们现有的许多能够正常使用的APP。
记者:您怎么看待大牛APP的虚拟打卡功能给钉钉带来的困扰?
李扬律师:我不是专业人士,所以确实不太了解,但是当事人曾经给我们介绍过,大牛助手不会入侵钉钉软件内部系统,只是在钉钉读取用户位置的时候,置换一个虚拟的位置信息。它本身对钉钉软件不产生任何破坏性影响。
我想,这也是为什么法院最后认为大牛助手不属于破坏性程序吧。
来源:武汉晨报
标题:人脸识别考勤机如何作弊(签到机刷脸考勤机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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