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被告人张某开发了一款名为“大牛助手”的手机应用,帮助用户在“钉钉”上作弊。一审法院认为,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北京一中院二审认为,“大牛助手”不属于刑法中的“破坏程序”,但张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据此改判,张有期徒刑四年。
“大牛助手”作弊软件刑事案在网上引起讨论。根据判决书和网上得到的一些信息,我认为这个案子确实有很大的问题。用两个比喻来说明问题。
1.捕鱼和过度捕鱼的区别。本案公诉定罪的逻辑是什么?开发牛大软件——。这个软件破坏了“钉钉”另一个商业软件的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暂时不考虑技术性的东西。这个逻辑本身就很粗糙。
它在跳跃。我们先来研究一下刑法中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最早出现在1997年《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添加或者干扰,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首先,该罪是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的社会利益。而钉钉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系统”。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有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和自动控制设备。
(具体定义请参考部分资料,如最高法指导案例103号)钉钉作为一个软件,只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一个应用程序。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装载和运行各种软件。就像鱼塘可以养很多不同种类的鱼一样。
大牛的行为不符合本罪第一款“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规定,也不符合第二款“破坏系统内数据”的规定,更不符合第三款“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规定。即使如专家意见所说,丹尼尔是一个破坏性的程序。
但他能比得上一个电脑病毒吗?他能影响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吗?显然你不能。所以要分清系统和软件的关系。而且从更技术的角度来说,甚至没有影响到钉钉的正常运行。钉钉程序没有被破坏,他只是被“骗”了。
功能的实现和正常运行是一回事吗?就1997年的立法而言,这可能是一回事,但现在可能不是了。计算机技术和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技术问题,
答辩时要找专业人士质证,充分说明!从本案的判决和网上的评论得到的信息来看,我感觉办案人员并没有把技术问题、
以及技术对应的法律事实!(我同意知乎另一位律师的观点:“大牛助手”这个软件真的是无辜的吗?-Zhihu (zhihu.com))那构成删除第二段中的“应用”吗?也不构成。
即使按照《解释》的第4条,主软件或硬件也不会正常工作。所以首先要考虑法律应该保护的法益。刑法的法益当然不是指保护某一特定或具体的适用(那不是刑法的事)。
而是为了保护“系统”的安全。如果我在一个鱼塘里乱捕鱼,或者在鱼塘里投毒,导致鱼塘里的鱼、虾等生物死亡,你可以说我破坏了鱼塘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但如果我只是在鱼塘里钓鱼,不撒网捕鱼,
我怎么能破坏鱼塘生态系统的运作呢?怎样才能达到犯罪的标准?就算我抓到几条鱼,哪怕是最大的一条,也会被定罪?《刑法》第六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既要保护社会的广泛利益,又要防范相应的风险。显然不是为了保护某个特定的对象。即使这家伙是鱼塘里最大的鱼。此外,该罪还有一个前提,“违反国家规定”。
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务(.....涉及敏感内容网站自动屏蔽.....)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就这一罪行而言,
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和《网络安全法》 (2016年)的规定。我并没有从中看出丹尼尔违反了什么国家规定。2.望远镜和镜子阿里做了一架望远镜。
这台望远镜可以用来远程监控许多人。丹尼尔做了一种镜子,可以用来反射虚假的图像。所以,有人拿走了镜子来躲避阿里的监视。一天,阿里向警方报案,于是丹尼尔被刑事拘留。原因是,
丹尼尔做的镜子让阿里做的望远镜的监控功能无法实现。请问,如果大牛做镜子构成犯罪,为什么阿里做望远镜监视别人不构成犯罪?钉钉获取个人定位信息的行为,首先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但是,
他取得了用户的同意,没有追究他的责任。问题是用户可以在任何时候不同意并收回他们的同意。只有在我同意的情况下,你用望远镜监视我才合法。现在,我用一个小技巧(镜像)来停止向你提供真实的位置信息。
只是行使我的合法权利。所以,即使我自己造了一面镜子,或者我明确告诉大牛“我需要一面镜子,你给我造一面”,大牛按照我的意思造了一面镜子,也不构成犯罪。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完全不需要讨论主观故意的问题。判决书中对“明知”、“主动追求”等主观故意的评价是没有意义的。办案人员未必真正了解基本的法律事实,定罪逻辑模糊。钉钉是应用,但不。。“系统”。即使你说,
大牛是有破坏性的程序,也不是能和计算机病毒等同的。辩护时应该从构成犯罪的每个逻辑环节入手,细致工作,打破它。只在公诉的逻辑框架内做工作,是不行的。虽然,大牛可能违法,那也不是犯罪,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手段解决。这个案子应当是无罪的,应该坚决申诉!
标题:大牛和大神(大牛钉钉打卡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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