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促某人付款
[案例]王于2018年12月向万达旗下“快易花”App借款。借款人为王,贷款人为南京银行。贷款金额13200元,贷款期限12期。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2019年4月3日,王未将到期款项转入代扣银行卡。当天,王说他接到了催收欠款的电话和信息。与此同时,王的三个亲友也接到了催款电话。4月4日,王收到南京银行发来的短信。4月5日,
王接到一个自称是“快捷易花”的电话,说他没有拨打王的通讯录好友号码。王认为,出借人南京银行、万达公司、催收公司非法获取其亲友的联系方式,通过其亲友泄露欠款并催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三家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抚慰金39600元。【事后】万达公司辩称,万达公司并未非法获取王的通讯录,但其已同意快易华软件读取其联系方式。根据《用户服务协议》的协议,
王自愿向万达提供个人信息,并同意“快易花”平台和万达可以使用王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南京银行辩称,其正常向借款人发送还款信息,并未向借款人以外的任何人催收,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环创公司辩称,环创公司受万达公司委托向王本人催收欠款,并未调用王的通讯录工作人员。王没有证据证明环创公司有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使用万达的“快易花”App点击《用户服务协议》,授权对方提取个人信息。王通过“快易花”App与南京银行形成借款关系,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在王逾期还款的情况下,万达公司作为借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南京银行作为出借人,环创公司作为委托催收方,均有权提示王还款。从王提交的短信内容来看,其提示方式不存在不当行为。王主张给他的亲戚朋友打电话。
没有提交其亲友接到催款电话的原始证据,也没有证明电话是催款人员打的。故万达公司、南京银行、环创公司不构成对王某隐私权的侵犯,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万达公司、南京银行、环创公司是否侵犯了王的隐私权。王向银行借款及欠款信息属于王的个人隐私。即使王允许万达在登录“快易花”App平台时获取其通讯录信息,
《用户服务协议》规定,在用户无法还款的情况下,万达有权向相关用户披露用户的违约信息和催债事项。万达作为债权人,在催收欠款时仍应遵循合法且必要的原则。
对于小额欠款,逾期时间仅为两天,南京银行、万达公司、环创公司提醒王还款的通知已经充分。在环创公司与万达公司签订的《委托催收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环创公司依法收取该款项。
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催款,但环创公司在王收到还款通知的当天,利用通过万达公司获取的王的通讯录信息,向王的三名亲友拨打催款电话,超出了合理必要限度,不符合必要原则。
因此,环创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王隐私权的侵犯。
万达公司在委托环创公司催债时,不当向环创公司提供王的通讯录信息,导致环创公司不当使用王的通讯录信息,不当披露王的债务信息,万达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王的隐私权。总而言之,
万达公司和环创公司共同侵犯了王的隐私权,应当对王承担民事责任。
南京银行在王逾期还款后,向其发送短信提醒还款,并无不妥。故王主张南京银行侵犯其隐私权,理由不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万达公司、欢创信公司向王某赔礼道歉,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在国家日渐重视个人隐私保护,以及严格规范债务催收的环境下,
债务催收公司应该更加规范自身的催收方式,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进行无理催收,损害老百姓个人的隐私权。每个人也应当有必要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对于个人的信息不要随便提供,防止被不法之徒利用。
以上案例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题:催收人员联系家人违法吗(催收公司联系家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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