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礼上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
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
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吗?
近日,驻马店上蔡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例回顾]
原告小明和被告小红是自由认识的。他们在2022年9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他们的关系期间,被告收取了订婚钱、好处费、伙食费等共计16.6万元现金。
原告小明为被告小红购买了黄金首饰。被告小红带到原告家的个人财产嫁妆包括被子、被褥四套。2023年1月,原告小明与被告小红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小红回娘家居住生活,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意味着不再住在一起。原、被告因彩礼返还发生纠纷,协商未果。为此,小明将小红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明以与被告小红缔结婚姻为目的,向被告支付彩礼,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除婚约后,被告应返还彩礼。原告为结婚向被告支付了约16.6万元现金,
都属于彩礼。鉴于双方已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结合审判工作实践,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16200元。原告起诉要求购买黄金首饰,由于是赠与,原告主张作为彩礼返还。
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带到原告家的嫁妆属于个人财产,原告应当返还。另外,被告小红的父母是其子女订婚的实际操作人,与被告小红是家庭共同成员,故财产不可分割。
因此,小红的父母应当与小红共同承担向原告返还彩礼的责任。被告的辩解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不服,法院不予采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小明彩礼现金116200元;原告小明返还被告小红的嫁妆,包括被子6床,床上用品5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双方均服从判决,积极履行判决。
[法官的陈述]
“彩礼”本身是基于双方恋爱期间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习俗,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娶女方。但因双方未登记结婚,冲突后解除同居关系,因男方花费大量彩礼,
因此,男方将诉至法院,要求女方退还已支付的彩礼。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彩礼的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
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认定属于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转自:驻马店中级法院
来源: 大河报
标题:情侣分手后,男方要求退还166000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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